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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和纳税人中开展《征管法》学习培训活动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1]243号颁布时间:2001-06-12

     2001年6月12日 鄂国税函[2001]2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已于 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01 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掌握新《征管法》的精神实质,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力, 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国税干部的执法水平、征管能力和服务质量, 保证新《征管法》的顺利实施,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和纳税人中开展 新《征管法》的培训学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新征管法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 要依据,它涉及到基层税收征管的方方面面,既与国税工作紧密相联,也涉及到广大 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新征管法的修订通过,解决了加强税源监控、明确税收执 法主体、税款优先、欠税治理、部门协税责任、强化执法手段,完善法律责任等重点 难点问题,把所有涉税事宜都包括进来了。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干部职工要提高对新 《征管法》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和掌握新《征管法》的精神实质,保 证各项国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新《征管法》的培训学习作为当前国税工作的 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培养国税干部职工开放意识、法制意识、规范意识、现代意识, 提高国税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执法水平、服务水平的有利契机列入议事日程,一 把手负起主要责任,并分工一名领导成员具体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培训、分级检 查、各司其责的原则,省局负责培训各市州、林区和直管市局骨干和省局机关全体干 部职工;各市州、林区和直管市局负责培训各县市局及所属分局骨干和机关干部职工; 县市局负责培训本局机关干部职工和所属基层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对纳税人的培训 组织,由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实施。各级国税机关的教育职能部门负责此次培训的 组织、协调和管理,征收职能部门负责此次培训的具体实施。同时,要做好新征管法 的社会宣传工作,既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工具,通过多种 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又要积极向地方党政领导请示汇报,主动 与财政、地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沟通交流,争取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及广大 纳税人的重视、理解和支持,为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省局将 在有关报刊上开辟专栏对新征管法的学习运用实施系列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和落实 新征管法。 三、突出重点。此次修订的《征管法》在以下五个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加 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的 执法手段和措施;增加了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加大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大 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进一步规范了税 收机关的执法行为,明确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本 次培训学习的重点,是需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的。同时,全体国税干部职工的学习重点 主要是明确税收执法程序和国税部门的权力、责任,基层干部学习重点主要是明确税 收执法程序,纳税人的学习重点主要是明确权、责、利。通过对新征管法的修改变动 之处,新增加条款以及与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相衔接内容进行培训,使征税人和纳税人都对新征管法有一个清楚的、统一的认 识。 四、严密组织。全省国税系统《征管法》的培训学习集中在2001年7月期间 进行,分阶段、分层次地举办培训班,力争把所有国税干部和纳税人轮训一遍。国税 干部职工的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对纳税人的培训,集中在2001年8月期 间进行,各地在此时间段内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习培训方式,既可以集中学习,以 会代训,也可以分散自学,以考促学,通过对新旧法律条文的对比学习,加强对新法 精神的理解,加强在实际工作中的自觉运用,因此,尽可能做到方法灵活多样,效果 扎实明显,防止学习走过场。此次培训的对象必须达到100%的税务干部和100 %的纳税人参加,并经得起检查验收。为搞好本次《征管法》的培训学习,省局已组 织力量编写了《新征管法实务》,印发全省国税系统作为学习培训的统一教材。《新 征管法实务》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和新征管模式的要求,对税收征管各个环节和征纳 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阐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既是系 统干部职工的培训教材和操作手册,也是对纳税人宣传辅导的基本教材。各地要据此 进行内部培训和外部辅导,不得另行编印其它教材,也不得向外征订其它相关培训教 材。同时,不准借机收取培训费用。 五、务求实效。各地在实施培训前要向省局报送有关培训方案,要积极探索培训 的新方法,及时向省局报送有关经验做法,9月上旬要向省局报送培训总结讲附有关 考核成绩。单位的考核成绩将列入省局综合考核之中,税务干部的考核成绩可列入各 地履行岗资考核之中;纳税人的考核成绩将列入征管质量考核之中。省局将对各地征 纳双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并运用《湖北国税》、《湖北国税信息》、《湖北 国税简报》等,及时反应各地开展培训学习的动态。年底以前组织一次全省学习新 《征管法》的统一考试(考试方式另行制订),并在整个培训学习活动结束后进行通 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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