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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1]140号颁布时间:2001-08-07

     2001年8月7日 鄂国税发[2001]140号 (全文转发,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国税函[20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石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 的请示》(中油石化[2000]财字554号),现就该公司有关增值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 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 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 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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