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鄂税发[1993]296号颁布时间:1993-07-19
1993年7月19日 鄂税发[1993]29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
1.各地接到《通知》后,应将本地1992年出具“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的清
理检查情况和本地出口企业1992年经审查未退税款的数额、原因等向当地政府领
导作一次书面汇报,并将上述汇报在8月15日前报送省局。
2.出口产品专用税票、分割单和防伪标志是出口产品征、退税的重要依据,各
地一定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各级税务郡门的主要领导对上述
“票单、标志”要进行定期核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省局。
3.对已立案的骗税案件,要抓紧定性处理;尚未立案的要迅速立案;所有骗税
案都要在8月底以前查清结案,不能结案的要上报省局说明原因。对当地检察机关直
接办理和税务机关移交给检查机关的骗税案件,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查处骗税案
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4.我局鄂税发[1993]119号文规定,全省各地、市、州均应成立进出
口税收管理科,凡未成立的要抓紧成立 ,已报省局批准成立了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的,
人员一定要及进到位。对有进出口税收管理业务的县(市)在流转税科(投)内要指
定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1993]03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