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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鄂税发[1993]296号颁布时间:1993-07-19

1993年7月19日 鄂税发[1993]29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 1.各地接到《通知》后,应将本地1992年出具“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的清 理检查情况和本地出口企业1992年经审查未退税款的数额、原因等向当地政府领 导作一次书面汇报,并将上述汇报在8月15日前报送省局。 2.出口产品专用税票、分割单和防伪标志是出口产品征、退税的重要依据,各 地一定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各级税务郡门的主要领导对上述 “票单、标志”要进行定期核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省局。 3.对已立案的骗税案件,要抓紧定性处理;尚未立案的要迅速立案;所有骗税 案都要在8月底以前查清结案,不能结案的要上报省局说明原因。对当地检察机关直 接办理和税务机关移交给检查机关的骗税案件,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查处骗税案 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4.我局鄂税发[1993]119号文规定,全省各地、市、州均应成立进出 口税收管理科,凡未成立的要抓紧成立 ,已报省局批准成立了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的, 人员一定要及进到位。对有进出口税收管理业务的县(市)在流转税科(投)内要指 定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1993]03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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