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在贯彻实施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政策衔接的补充通知
鄂税发[1993]255号颁布时间:1993-07-02
1993年7月2日 鄂税发[1993]255号
关于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在贯彻实施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过程中
有关政策衔接问题,我局鄂税发[1993]252号文件已作了具体规定。近据部
分地区反映,还有些政策问题未明确,并对文件中的有关问题理解不一。为统一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 022、02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
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期初待扣税盎的计算确定问题。实行“购进法”后,原“分流法”计算
确定的期初待扣税金继续作为“购进法”的期初待扣税金,各地不得自行确定计算方
法,对计算确定的期初待扣税金,原则上不予抵扣,但在1994年底以前,对动用
部分(即期末数小于期初数的差额),经市、县税务局审核后,可视同购进,计算扣
除税金,给予扣除。
二、关于“应扣税—本期应扣税金”余额处理问题。实行“购进法”后,原“分
流法”中“应扣税金—本期应扣税金”科目还有余额的,先应进行成本还原,7月1
日以后将其余额登记在“增值税扣税税金登记簿”中,逐期予以抵扣。
三、关于期末库存物资大于期初库存物资的成本还原问题。对于上述情况,除对
期初待扣税主进行成本还原外,还要对期末大于期初的部分进行成本还原。账务处理
分录如下:借记“原材料”等物资科目,贷记“应扣税金—期初待扣税金”科目,贷
记“应扣税金—本期应扣税”"科目.由于本期购进的扣除税金已抵扣,因此还应作
一笔调整分录;借记“应扣税金—本期应扣税金”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时
加”科目,期末将“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中。
四、关于“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的设置问题。为了归集和全面反映应扣税主
计算、扣除和结存,纳税人必须设置“增值税扣除税登记薄”。登记薄的登记方法依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内容、格式在国家税务
总局未统一印制之前,暂按省税务局设计的登记薄样式(附后)自行印制使用。
五、关于其他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分流法”改“购进法”后,其他有关增值
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3号文件规
定执行。
附件:《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