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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在贯彻实施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政策衔接的补充通知

鄂税发[1993]255号颁布时间:1993-07-02

1993年7月2日 鄂税发[1993]255号 关于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在贯彻实施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过程中 有关政策衔接问题,我局鄂税发[1993]252号文件已作了具体规定。近据部 分地区反映,还有些政策问题未明确,并对文件中的有关问题理解不一。为统一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 022、02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 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期初待扣税盎的计算确定问题。实行“购进法”后,原“分流法”计算 确定的期初待扣税金继续作为“购进法”的期初待扣税金,各地不得自行确定计算方 法,对计算确定的期初待扣税金,原则上不予抵扣,但在1994年底以前,对动用 部分(即期末数小于期初数的差额),经市、县税务局审核后,可视同购进,计算扣 除税金,给予扣除。 二、关于“应扣税—本期应扣税金”余额处理问题。实行“购进法”后,原“分 流法”中“应扣税金—本期应扣税金”科目还有余额的,先应进行成本还原,7月1 日以后将其余额登记在“增值税扣税税金登记簿”中,逐期予以抵扣。 三、关于期末库存物资大于期初库存物资的成本还原问题。对于上述情况,除对 期初待扣税主进行成本还原外,还要对期末大于期初的部分进行成本还原。账务处理 分录如下:借记“原材料”等物资科目,贷记“应扣税金—期初待扣税金”科目,贷 记“应扣税金—本期应扣税”"科目.由于本期购进的扣除税金已抵扣,因此还应作 一笔调整分录;借记“应扣税金—本期应扣税金”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时 加”科目,期末将“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中。 四、关于“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的设置问题。为了归集和全面反映应扣税主 计算、扣除和结存,纳税人必须设置“增值税扣除税登记薄”。登记薄的登记方法依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内容、格式在国家税务 总局未统一印制之前,暂按省税务局设计的登记薄样式(附后)自行印制使用。 五、关于其他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分流法”改“购进法”后,其他有关增值 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3号文件规 定执行。 附件:《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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