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企业在贯彻实施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过程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通知
鄂税发[1993]252号颁布时间:1993-06-26
1993年6月26日 鄂税发[1993]25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省于1989年在襄樊市、沙市市、洪湖市进
行了增值税“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以下简称“分流法”)试点,1990年又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全省的纺织、医药、有色、建材四个行业及轻工行业中的
九种产品中试行,目前试点企业达1176户。试点五年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直接
领导下,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在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的大力配合丁,试点取得了明
显的效果。它规范了计算方法,保证了税收收入,促进了核算管理,理顺了税企关系,
强化了政策管理,提高了干部业务素质。过去反映在“分流法”上的一些问题,经过
几年的实践检验逐步得到了澄清或重新认识,这一办法已为广大税务干部和试点企业
财会人员所接受。
但是,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实行含税成本核算,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均无应扣税金的核算体系,加之财政部[1993]财工字第
214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价税分流’办法的企业应按含税价格进行成本、费
用核算”,以致试点企业无法按“分流法”进行操作。针对上述问题,经请示国家税
务总局,并征求部分地区意见,省局决定,自7月1日起,全省实行“分流法”的企
业可改按“购进扣税法法”计算征税。为搞好与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衔接及计算方法
之间的衔按,使之平稳过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今年7月1日起,全省实行“分流法”的企业原则上改按“购进扣税法”
计算征收增值税。对于企业要求继续试点,财政部门支持,党政部门同意的,可以继
续进行试点。
二、“分流法”改为“购进扣税法”后,要认真确定好期初待扣税金和调整库存
物资已扣税金。
1.实行“分流法”时计提的期初待扣税金继续作为“购进扣税法”的期初待扣税
金。对于企业在试行“分流法”期间动用了期初库存,并按规定报经批准抵扣了期初
待扣税金的,应于认账,按冲抵后的余额作期初待扣税金,期初待扣税金计算确定后,
账外以表列示,税企双方应签字盖章。
2.试行“分流法”企业在今年7月1日前库存的物资,要全部进行盘点和成本还
原,并对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期末库存物资所含税金与“应扣税金”余额相一致的,将全部应扣税金进
行成本还原。一是库存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和委托加工材料,直接
将上述材料成本加所含应扣税金计算。计算公式为:各种材料含税成本=无税材料成
本十[无税材料成本÷(1一扣除税率)]。二是在产品成本不含工、费的,直接按
上述方法计算;工、费包含在成本中的,按“综合还原扣悦率”计算。综合还原扣税
率=(期末应扣税金余额-各种材料、在产品已分推税金)÷期末各物资项目成本之
和;各物资项目含税成本=各物资项目无税成本×(1+综合还原扣税率)。三是自
制半成品成品,发出商品的已扣税金还原。由于这类物资单独计算扣除项目比较复杂,
也按上述“综合还原扣税率”计算还原。四是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库存物资
科目,贷记“应扣税金”科目。
(2)期末库存物资所含税金大于“应扣税金”余额的,一般有四种原因:一是
个别企业对原批准的减免税作冲减期初待扣税金处理,而实际未动用期初库存;二是
企业自行多抵扣;三是期末库存大于期初;四是有应扣未扣的。在核实期未库存无误
的情况下,先将实际大于账面部分的原因查清楚,屑减免税冲减部分应按批准减免税
用途处理,增加应扣税金;属企业多抵扣的,企业先进行转账,借记“应扣税金”科
目,货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然后补缴多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