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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人事经费管理意见和领导班子廉政建设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9]42号颁布时间:1999-03-08

     1999年3月8日 鄂地税发[1999]42号   《湖北省地税系统加强人事管理意见》、《湖北省地税系统加强经费管理意 见》、《湖北省地税系统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经各市、州、 林区地税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认真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税系统加强人事管理意见   根据中央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今明两年要完成省级以下新一轮机 构改革的任务。精简机构、精兵简政、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 巨,做好这一工作,对于加强全省地税系统的组织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圆 满完成各项任务,保证上级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务机构分设后,省局采取一系列措施,先后下发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 格控制全省地税系统人员增长的通知》(鄂地税发[1995]239号)、 《湖北省地税系统人事管理暂行规定》(鄂地税党发[1998]1号)、《关 于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严肃各项纪律的通知》(鄂地税党发[1998]35 号)和《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控制人员增长的通知》(鄂地税发[199 8]109号)等一系列文件,比较好地统一和规范了全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大多数单位执行是好的或比较好的,为全面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为做好新一轮 机构改革工作,实行精兵简政,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仍屡有发生。近几年来,个别地方和少数领导 干部垂直意识淡薄,违反组织纪律,违反人事管理制度和规定,置上级三令五申 而不顾,在人员管理上乱开口子,私招滥雇,人员包袱十分沉重,加大了经费开 支,加大了征收成本,更为突出是导致相互攀比,思想混乱,团结涣散,工作被 动,使省局的政令得不到畅通,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受到影响,必须引起各级地 税部门和各级领导班子高度警觉和重视。为此,省局再一次重申:   一、全省地税系统新进人员和从系统外调入人员以及招工、转正定级、招录 聘干的权限在省局,各地无权随意表态,乱开口子,擅自办理;省局每年将按照 国家有关政策并根据编制和系统内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增人计划,下达各市、 州地税局,各地不得超计划接收人员。   二、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对符合省局规定条件接收的人员必须经过 省局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在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基础上,培训试用,合格后 才能上岗。   三、未经省局批准,各地不准擅自增设机构(包括内设机构)和提高机构规 格,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准擅自提高干部职级,更不准突击提拔干部。   四、各地要加大清退计划外接收的人员和临时人员的力度,确因工作需要, 属临时聘请特殊工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司机、炊事员,应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 不得超过一年以上。对雇请临时人员,一是要由用人单位报市、州、直管市局审 批,二是各地不准办理招工、聘录干手续,更不准纳入系统人事管理计划范围。 各地要加大人员分流力度,把人员控制在编制员额内。   五、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执行人事管理规定, 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程序、按规定搞好人事管理工作。今 后省局每年将对全系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等方面进行普查和押查。 对违反规定、擅自进人的一经查实,一是清退被接收的人员,二是对主要领导干 部分管领导和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湖北省地税系统加强经费管理意见   我省地税机构建立以来,各级地税机关建立健全经费核算办法,完善经费管 理制度,经费的核算和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但是,经费管理不严的问题仍然突出, 需要各级地税机关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 系统经费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经费管理提 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费核算,将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地税部门的经费收入包括各 级地方税务机关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 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湖北省地方税务系统 经费会计制度》,将一切经费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全额反映、全额核算、 全额管理。对隐瞒收入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地税机关。   二、严禁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地税经费的管理,完善对地税 经费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单位都不得隐瞒收入,更不得设置帐外帐和私设“小 金库”,地税系统经费由计财部门设立一个银行帐户管理,地税机关经费由行政 (后勤)部门设立一个银行帐户管理,任何单位都不准多头开户。对设置帐外帐 和私设“小金库”的,除收缴资金外,还要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 以纪律处分。   三、建立地税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各地都要认真编制经费预算,改变用 钱无计划,花钱大手大脚的现象,做到计划用钱,合理安排,统筹兼顾,保证急 需,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佳效益。要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决算,保证经费决算的 真实、准确。   四、地税机关经费实行三级核算。地税机关的经费会计组织系统,按照机构 建制、经费管理体制和经费领拨关系,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 会计单位三级。省局计财处为主管会计单位,市、州地税局计财科为二级会计单 位,县(市、区)计财股为基层会计单位,各级分局为报帐单位,对管辖范围较 大,所辖征收所较多的分局,经省局批准后,可作为基层会计单位。以上三级会 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 算条件的单位,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五、严格经费支出管理,严禁乱支乱用。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 制度和财经纪律,不该开支的一律不得开支,要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经常性检查 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严格基建审批制度,禁止超标准修建房屋。各级地税部门修建办公及生 活用房,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报经上级地税机关同意。各 地对审批同意修建项目计划不得突破。   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加强地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领导责任,保证党风廉政的各 项规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得到认真贯彻实施,促进全省地税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现对地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责任内容   (一)各级地税局党组要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负责,一把手负 总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 和要求,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本系统健康有效地进行。   (二)按照一级抓一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地税局党组对主管的下 一级党组(或领导班子)、各级一把手对本级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 导责任;各有地税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 建设及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地税局班子成员要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党风 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四)要强化管理,要认真落实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检查和考核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严格执行干部人事 管理制度、财务经费管理制度及征收管理制度和税款入库报解制度,依法收税, 不得截留、转引税款,不得越权或超标准、超范围提退税款。   (五)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研决定。领导班 子成员应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形象。   (六)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要重视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和 严格执行重大案件线索报告制度,不得压案、瞒案不报;对重大案件党组要直接 抓,一把手要亲自组织查处。   二、检查与考核   对责任目标的检查与考核,严格按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 有关文件执行。采取个人自查与群众评议,上级考评相结合,半年自查,年终考 核。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由省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班进行全面检查或 抽查。   三、奖惩办法   (一)对上述责任内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省局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成绩 突出的授予年度“廉政建设先进单位。”   (二)其主管的单位和个人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对把严重违反上述责任内容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不得评为 “五好班子”;局长不得评为“优秀局长”,不得在年度考评中评定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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