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税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1]66号颁布时间:2001-04-17

     2001年4月17日 财税[20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以及远洋 鱿钓渔业自捕鱿鱼继续执行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的范围包括:在他国专属经济区水域和公海从事远洋渔 业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鱼;以及在日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从事鱿钓 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   二、远洋渔业企业凭农业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和农业部批准其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有效批件,向企业所在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 理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手续。   三、远洋鱿钓渔业企业凭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鱿钓专项(特许)捕捞许 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有效批件,向企业所在地农业税征收 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手续。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