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税 > 正文

财政部关于飞机场种植农作物的收入缴纳农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76]5号颁布时间:1976-02-24

     1976年2月24日 财税[1976]5号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军用飞机场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征收农业税问题,经与总后 勤部研究,规定如下:   一、部队在飞机场范围内,跑道以外空地上种植农作物的收入,免征农业税。   二、部队在飞机场以外,耕种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包括劳改农场)原来缴纳农 业税的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继续缴纳农业税。   民航机场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