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农[1983]37号颁布时间:1983-03-23
1983年3月23日 财农[1983]37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以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
任制。适应这种新情况,许多地方改进了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农村经济情况和
各地经验,为了更好地贯彻政策,完成农业税任务,现对当前农业税征收管理的若干
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农业税政策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宣传教育。土地承包到户(组)以后,
必须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承包合同,将生产队应缴纳的农业税额,如数落实到
户(组),不得短少。多年来农业税由生产队集中缴纳,现在改为由各承包户(组)
负责缴纳。因此,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农业税政策和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
群众正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发扬踊跃缴纳爱
国公粮的好传统,保证完成农业税任务,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对完成任务好的,
应及时给予表扬;对无故拖延缴税的,应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教育批评;对个别无理
拒不缴税的,应经政府批准依法进行处理。
目前,农林特产已成为许多农户(组)承包经营的生产项目,生产发展,收入较
多。应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有关农林特产征收农业税的政策规定,对属于农业税征税
范围的农林特产收入,特别是大宗的获利较大的产品的收入,应积极地依法组织征收,
以利于合理平衡负担,更好地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
针。
(二)农业税的缴纳结算办法,要适应新情况,尊重群众意愿,切实加以改进。
做到方便群众缴纳,有利征收入库,及时结算清楚。凡实行统一核算分配的生产队,
农业税仍由队统一缴纳和结算。凡实行大包干责任制,确定农业税由户(组)负责缴
纳的,应将各户应缴农业税额通知到户(组),同时通知接收库点,以便群众送交粮
食和其他农产品时,结清农业税后,及时支取售粮价款,不要从送交户的粮食、农产
品的价款中扣收其他户的农业税,维 护承包责任制的贯彻,以免影响群众交售粮
食、农产品的积极性。农业税与集体提留等必须严格分清,任何人都不许以农业税名
义向群众摊派负担。
(三)农业税必须严格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该减免不减免和不该减免也减免这
两种情况,当前应特别注意防止随意扩大减免的偏向。对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仍在起
征点下的,继续给予免税照顾。鉴于农业生产每年都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后这种减免,
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核定,不再实行免税一定三年的办法。起征点标准不得提高。
各种减免税额的核定,都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凡实行统一核算分配,
农业税由队统一缴纳的,仍以队为单位核定;凡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农业税由户(组)
承包缴纳的,应根据实际的口粮收入水平和受灾情况,将减免税额落实到纳税确有困
难的户(组)。不论核定到队或户(组),都应做好调查研究,坚持群众评议,社队
审查,政府核准,政策落实,力求做到减免合理。按政策经核准退库的减免税额,必
须与农业银行密切配合,建立制度,严密手续,保证落实到应该得到减免的纳税人手
里,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克扣挪用。
(四)加强农业税册籍票证的管理。对于社队规模调整,纳税单位之间计征农业
税的土地,常年产量和税额的变动,应及时登记,编造清册,建立档案。对于国家建
设占用土地以及新增耕地、经济林、滩涂等,应及时进行清理、审查、登记,并依法
调整计征农业税额。对于农业税的各种票证,特别是收取税款凭证,退税凭证,必须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以堵塞漏洞,防止营私舞弊。各种票证的领发、核销,要健全
手续,建立帐册。征收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审查核对,由专人负责归档保管。
(五)农村大部分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责任制后,农业税随之由队集中缴纳、结
算、减免,改为分户缴纳、结算、减免,工作量大大增加,任务十分繁重。各级财政
部门应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依靠农村广大基层干部,与有关部门紧密协作,搞好宣
传动员,做好征收入库前的各项准备,做好送交公粮的组织工作,保证农业税征收任
务的完成。现在,有些地方基层没有财政人员,或者由于兼职过多,农业税征管工作
处于没有专人负责的状态,同当前征收工作的需要极不适应。各地财政部门应将这种
状况报告党委和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有人收税,以适应工作的需要,防止发生
有税无人收的情况。在征收入库大忙季节,还应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必要数量的能够
胜任的助征员,加以训练,协助进行征收工作。农业税的征收经费,各地要按照实际
需要给予解决,以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