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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202号颁布时间:2007-09-27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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