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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5]17号颁布时间:2005-03-23

     2005年3月23日 青财税[2005]17号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 营业税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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