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7日 青国税征[2000]6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市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和保证企业纳税
人电子申报纳税缴库工作的有效开展,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
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及相关表、单、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各局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企业电子申报纳税是我市进一步深
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推行集中征收,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步
伐的一项重要举措,务必加强领导,明确思路,严密组织,积极加强与相关银行的联
系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抓好明年一月份第一个申报征收期的试点工作,并在认真总
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健全完善工作措施,弥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快企业电子申
报纳税的推行步伐。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略)
2: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申请审批表(略)
3、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略)
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纳税及银行代扣缴税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电子申报纳税主要指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本办法暂不包括
电话申报纳税方式),是指纳税人使用计算机依托远程电子申报软件,通过电信网络
以“点对点”的形式进行纳税申报和信息数据采集交换,纳税申报信息经税务机关或
银行网点接收后,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在规定帐户上扣缴税款并及时划转入库而完成
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方便、快捷的纳税申报方式。实现了纳税人、税务机关、
银行、国库四位一体的现代化申报纳税缴库运作。
第三条 凡青岛市范围内所有缴纳国税机关征管税种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
人可申请办理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
第四条 市国税局与有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联网并委托其代扣缴税款。各基
层国税局要分别与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税银代扣缴税款协议书》,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申请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人申
请采用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并安装使用远程电子申报软件;(二)必须在税
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并存足应纳税款的存款,同时授权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申报信息从其帐户上划缴税款;(三)硬件条件不具备的纳税人,
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远程电子申报纳税。
第六条 申请采用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未在指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开设帐户的,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到相关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对新办的
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到相关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开设帐户。
第七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
税方式申请审批表》,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
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实行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与银行签订
《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确定在每个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授权银行按税务机关
认可的申报信息从其帐户上划缴税款。
第九条 实行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纳税期
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十条 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的内容包括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国税
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以税务机关服务器记录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
报日期。
第十二条 各基层国税局根据税收征管需要,要求纳税人定期将纸介质申报表和其
他申报资料,集中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纸介质
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和保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与纸介质申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以纸介
质申报表内容为准,由此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
报:(一)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远程申报纳税的;(二)逾期申
报的;(三)纳税人存款不足而使银行无法扣缴税款的;(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五条 纳税人申报纳税前,应在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存足不低于
当期应纳税额的款项。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传递给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税务机关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从纳税人
帐户上扣划税款并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解缴国库,同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
书》,在各联加盖带有“收讫日期”的银行收讫章戳,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
单箱中,由纳税人领取,第六联(存根)传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余各联按现行的流转
程序进行传递。《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栏,通过甲乙双方签订
协议并预留印鉴的形式予以办理。(近期内,纳税人未在指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
户的,则需按照向税务机关申报成功的数据,自行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加盖企
业在银行预留的印鉴,向银行缴纳入库,银行应即时受理缴库,并按规定将相关联次
传递到国库及主管基层国税局。)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做好对纳税人远程电子申报纳税业务的培训和
辅导工作。对纳税人的远程电子申报数据应按期进行备份,并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区(市)两级国税局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强联系配合,定期
交流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交换情况,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税机关、银行双方要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不得
以任何借口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国税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下发的文件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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