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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关税前扣除事项实施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证明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0]135号颁布时间:2000-07-31

     2000年7月31日 青地税发[2000]135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就需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的有关税前扣除 事项,在上报时需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的问题,做如下规定,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项目暂定为财产损失、弥补亏损,应附税务师事务 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证明。   二、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批准文件复 印件以及所属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 退回)报市地税局,经审核确认后,其出具的审计意见,可做为上报地税机关审核批 准的有关税前扣除事项的附件。   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税前扣除事项审批所附审核证明必须是经市局审核后的税 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所属的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所出具,对不属于以上 范围,不予受理并要求按规定出具。   三、从事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所属的注册税务师 或注册会计师必须严格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要求,实施审计,并出具真实 有效的审核证明。同时,要保留审计证据、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所有审计资料,接 受地税机关对其出具审核意见的监督检查。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的管理,对出具的审核意见要认 真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可直接对纳税人实施必要的审查。并要对税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前扣除事项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审计或 出具虚假的审核证明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可提请市局取消其出具税前扣除事项审 核证明的资格,构成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对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使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不真实的审核证明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税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可按要求于8月底前将申请报告报市地税局。   联系电话:税收管理二处 3880029 3870258 附:1、审核证明依照审计报告的格式(略)   2、财产损失审核证明所附资料(表一)(略)   3、弥补亏损审核证明所附资料(表二、表三)(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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