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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0]148号颁布时间:2000-08-25

     2000年8月25日 青地税发[2000]148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 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现将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 (一)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的有关 规定,须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未申请认 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二)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书面免税申请; 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副本或复印件; 3.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须提 交以下材料: 1.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法律地位证明书或其复印件; 2.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免税申请; 3.技术转让书面合同副本(如系外文,应附合同中文译本)或复印件; 4.青岛市外经贸委核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复印件; 5.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证明; 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依据上述规定的免税申请资料,纳税人可按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不同项 目,随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 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 税的,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其他事项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随时受理纳税人免税申请,及时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二)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文件后,可向负责征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 税,也可申请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退税申 请后,经审核确认应当立即退还已缴纳的免税税款。 (三)免税的受理、初审、日常管理、违章处罚等事项,应按《青岛市营业税报 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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