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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二[1998]37号颁布时间:2000-10-16

     青地税二[1998]37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工作的质 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文件规定和省 地方税务局有关汇缴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199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目标、责任落实。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具有涉及面 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因此,各级 地方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汇 缴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一名分管局长 抓好此项工作,要抓紧部署,调配力量,针 对目前征管体制改革的实 际情况,认真解决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工作目标 及责任要分解到人,做到层层落实,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 工作效率,使整个工作能有条不紊地快速展开,并顺利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做好汇缴工作。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按照新税制确定的指导思想和改革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加 强了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加强 了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管理工 作,并连续下发了一系列有关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减免税、税基管理的文件,同 时,组织实施了全国性的 企业所得税执法检查工作,企业所得税税收执法工作力度 逐步加大。 为认真贯彻执行好国家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各级地方税务部门 在 今年的汇缴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规定, 依法治税,严格税 收管理权限,对任意变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 超越管理权限减免税,违反国 家、省、市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 自定政策、规定和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以 确保企业所得税执法工作 的严肃性、统一性。 三、做好汇缴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 汇缴宣传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宣传 和落实好汇缴 政策是汇缴改革以及年度汇缴工作的关键。各级地方税 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汇缴政策 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深入研究新情况,新 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各种不同形式, 向社会、纳税人宣传汇缴 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为纳税人自行汇缴申报创造良好 的条件,以 保证全市汇缴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缴改革成果。 1995年以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汇缴改革的有关规定,市地税局 在全市范围内 推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缴改革。实践证明,推行汇缴改革, 不但明确了税务部门、纳 税人的法律责任,而且规范了税企双方的征 纳行为,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和工作效 率。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在已 取得的汇缴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缴改 革成果,并继 续认真贯彻执行好汇缴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方法、程 序和政策规定,以达到汇缴 改革的最终目的与要求,更好地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 法。 五、认真组织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纳税 申报结束至明 年4月底为汇缴重点检查阶段,今年汇缴检查的重点企 业为:   (一)税源大户 (二)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三)连续亏损企业 (四)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 (五)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缴重点检查工作,做 到汇缴检查工 作有领导、有措施、有重点。对汇缴检查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要严格按《征管法》 以及市局确定的违纪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汇缴期结束后,各单位要继续组织好对未进行汇缴检查企业的汇 缴检查。 六、加大清理欠税力度。 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今年 的汇缴工作中, 要把清理欠税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对欠税数 额较大的企业,要作出切实可 行的清欠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对以各 种理由长期拖欠税款的企业,要严格按《征 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罚。 七、认真做好汇缴报表的汇总、分析和汇缴总结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省地方税 务局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集 体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汇总表 的汇总、分析和汇缴总结工作,并于明年 4月30日前将上述报表、汇总表及分析报告 报市局。 附: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意见。 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方面时,是否征 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 捐 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视同对外销售 处理,征收企业 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所得额的处理问题。 对纳税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 号文件规定 执行 对于分、市(区)局反映的在免税期间查出所得额如何处理问题 明确如下: 对免税企业、单位查出的问题,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 得税额,以此 作为罚款的依据,可只作罚款处理。 三、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所得税申报及 汇缴问题。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 产经营活动之 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 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 清应缴税款。 四、关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企业所得税申 报及汇缴问题。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 合并、分立后 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 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 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 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五、关于企业自建或外购住房卖给本企业职工所发生的损失如何 处理问题。 企业自建或外购住房,以低于成本价或购入价卖给本企业职工所 发生的损失, 不得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关于清算期间执行优惠政策问题。 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不能 享受法定减免 税照顾。 七、关于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地提供有 关资料核实亏 损额的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否税前弥补问题。 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地提供有关资 料核实亏损额 的企业,其发生的年度亏损,不得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 八、关于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期限问题。 企业税前弥补亏损,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最长 不得超过5年。 5年期间不论各年或盈或亏,都属于实际弥补年限,即 企业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 度起延续弥补5年,不能间断计算。连 续发生年度亏损的,应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 计算弥补亏损期,不能 断开计算。 九、关于申请税前弥补亏损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 弥补亏损申请 表问题。 申请税前弥补亏损的企业,要在年度终了后按地税部门确定的期限,报送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时附经地税部门批准的弥补亏损申请表。 十、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对事业单位工资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 18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 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交纳企 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十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 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 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 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二、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 有关纳税人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5号文件规 定执行,对粮 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三、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 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文件明确规定,(财税字 [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 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 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关于对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 对企业改组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的处理,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8]5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7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关于上报审批项目的截止时间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于1998年12月25日前将资产损失、减免税请示上报市局, 1999年1月15日前将须市局审批的弥补亏损、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表、计税工资超标申请 表上报市局。 减免税审核、审批应于1999年2月底前办理完毕。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权限减 免税审批情况于1999年3月15日前上报。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于1999年5月15日以前将减免税等审批情况统计表上报 市局,同时将属分、市(区)局权限内的减免税及其他审批项目的审批资料报市局备 案。 十六、市地税局以前年度汇缴文件中,除与以后市局下发、转发的有关文件及本 规定有抵触的情况外,仍适用于199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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