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售购建的固定资产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三[1998]18号颁布时间:2000-10-16
青地税三[1998]1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四字[1998]第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建造出售的
固定资产如何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1. 省局鲁地税四字[1998]第3号文中所指外商投资企业特指非房地产开发的外商
投资企业。
2. 非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固定资产计算二年期的起始日期为其付清
全部价款并取得发票的当天。此后二年内出售给国内单位和个人的视同改变用途,由
购买者在购买后次月十日内申报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3. 非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计算二年期的起始日期为投资
项目竣工验收决算之日,此后二年内出售给国内单位和个人的视同改变用途,由购买
者在购买后次月十日内申报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4.国内单位和个人购买非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应缴纳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不再扣除30%。
5. 对非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售的固定资产因危房改造或遭受自然灾害
而进行再投资的,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及能够证明系遭受
自然灾害进行再投资的,计税依据中可全额扣除原固定资产恢复性投资部分。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非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截止一九
九八年八月底购买的固定资产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并未取得发票的或建造的固定资产未
竣工决算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5. 对非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售的固定资产因危房改造或遭受自然灾害
而进行再投资的,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及能够证明系遭受
自然灾害进行再投资的,计税依据中可全额扣除原固定资产恢复性投资部分。
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凡非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截止一九
九八年八月底购买的固定资产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并未取得发票的或建造的固定资产未
竣工决算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建造出售的固定资产如何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鲁地税四字[1998]第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