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区域实行税收征管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8]23号颁布时间:2000-10-16
青地税征[1998]23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政府青政发[1996]49号文《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
局关于按行政区域实行税收征管改革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进行了
认真贯彻,为税收征管改革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目前发现个别单位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相互拉户现象。有的单位只争纳税户,不重视税款征收管理,造
成执法不严,税款流失,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纳税人中造成不良
影响。为切实贯彻好市政府的文件,认真做好按行政区域实行税收征管工作,严肃政
纪,市局重申: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超越管辖范围管理纳税人。今
后,凡因超越管辖范围管理纳税人,造成税款流失及引起复议、诉讼案件,要追究当
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税收管辖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即由各
地税局 (分局)按各税种条例和有关规定确定的纳税地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纳税人
进行申报征收管理。
三、各单位在工作中,对个别纳税人管辖权有争议的,要将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由市局核实,并填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辖认定书》,做出裁定。各单位要严
格按市局的决定进行管辖,同时要以税收征管大局为重,密切工作配合。要及时传递
纳税人征管信息、资料,共同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