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8]32号颁布时间:1998-06-30
1998年6月29日 青地税一[1998]32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件《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
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的缩短,各单
位应及时调查分析对年度营业税收入的影响,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税源监控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
商字[1998]30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