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房屋的纳税人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的通告
青地税通[1998]8号颁布时间:2000-10-13
青地税通[1998]8号
为了加强对我市出租房屋税款征收工作,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1998年6月至9
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青岛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团体、个人,取得出租
房屋收入而未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未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
均须于1998年7月1日前,到地税机关补办税务登记,或者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二、取得出租房屋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开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山东省青岛
市房屋租赁业统一发票”;支付房屋租赁费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向出租方索要发票。
三、凡按本通告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之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免于处罚;
补缴税款的,可只补税不罚款。
四、凡于1998年7月1日之后经税务机关清查发现的,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
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得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
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五、对于取得出租房屋收入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
开具发票的,任何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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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