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1998]25号颁布时间:2000-10-13
青财税[1998]25号
各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财税字[1998]14号文《转发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18号
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已列入不征税名单但未纳入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
不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各单位应于1998年4月底以前将上述收费(基金)项目纳入
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
二、对未列入不征税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需办理免税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
向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提出不征营业税的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
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定。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鲁财税字
[1998]1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