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1998]11号颁布时间:2000-10-13
青财税[1998]11号
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3号文《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
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
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 财税字[1998]4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