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青地税二[1998]14号颁布时间:2000-10-09
青地税二[1998]14号
各市(区)地税局、市属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9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
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分工局长要靠上抓好组织落实,并确定专人负
责。要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和宣传,确保所有集体企业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2. 严格执行市局规定的资金核实程序和权限,认真审核把关,圆满完成税务部
门的份内工作。
3. 做好资金核实工作总结,并对《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得各项数据进行
汇总,于1999年1月10日前上报市局,以便工作考核评比。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安排的通知
(1998年4月14日 国税函[1998]19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