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1997]49号颁布时间:1997-12-23
1997年12月23日 青财税[1997]49号
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属各地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文《关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
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