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1997]49号颁布时间:1997-12-23

     1997年12月23日 青财税[1997]49号 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属各地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4号文《关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 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