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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7]90号颁布时间:2007-04-06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水平,结合其经营特点,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1日(即3月份所属期税款)起,对该公司改为执行上下半年两种增值税预征率,上半年3.3%,下半年2.1%。预征率应保持稳定性,但如遇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省局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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