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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6号颁布时间:2006-02-22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扣减定额标准问题。经研究,决定对《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暂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政策问题。为进一步支持再就业工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精神,决定对《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特困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在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再就业税收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定期通报政策执行情况,全面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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