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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免抵退税审核权限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27号颁布时间:2004-02-23

     2004年2月23日 鲁国税发[2004]2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贯彻行政审批提速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加强征退税衔接, 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效率,根据总局国税发 [2002]1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进一步下放生产企业出口货 物“免、抵、退”税审核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免、抵、退”税审核权限的下放原则   下放“免、抵、退”税审核权限,是指将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 货物“免、抵、 退”税资料的全面审核工作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包括人工审核和计算机 审核。审核权限下放后,市级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不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 核。审核权限的下放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各地应在管理部位明确、管理人员到位的前提下,在做好 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市局按照规定要求验收后,成熟一个下放一个,不搞“一刀切”。   (二)程序简化原则。“免、抵、退”税审核权限的下放,目的在于减少审批环 节,简化审批手续。各地在推行过程中,在满足审核、审批和防范骗税工作要求的前 提下,应尽量简化程序。   (三)严格管理原则。“免、抵、退”税审核权限下放后,市局应及时转移工作 重点。对县、市(区)国税局“免、抵、退”税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不断提 高“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职责调整   “免、抵、退”税审核权限下放后,县、市(区)征税机关应设立退税岗位,并 对相关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基层征收管理部门职责   1、审核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经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审核 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对应 一致;   2、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进项抵扣凭证以及内销销售收入的 审核;   3、负责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情况与其帐薄进行核实及实地调查;   4、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的通知,对已申报而没有出口货物电子 信息和有电子信息而未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以及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 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单证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部分按规定计 提销项税额;   5、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 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6、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按月反馈的“免、抵、退”税审核意见,监督 企业进行调整;   7、负责对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是否属于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进行界定,并 随同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向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上报界定结果;   8、对企业涉税违规行为根据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的决定进行处罚, 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二)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职责   1、负责在纳税申报前对生产企业预申报的出口明细电子数据进行预审,审核企 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有关部门传递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相符,对无信息和有信 息未申报的,督促企业落实调整。是否设置预审环节,由县市区征税机关根据实际情 况自行确定;   2、负责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申报,根据三级审核制度的要求和退税机 关下发的电子信息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疑点进 行核实与调整。对审核无误的,报市局退税机关进行审批;   3、负责在纳税申报之后,对生产企业当月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与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 行核对,对申报后无海关电子信息的,或者有海关电子信息企业未申报的,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95号文件的规定通知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计提 销项税;   4、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5、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以正式文件 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并将调库情况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   6、负责对生产企业年度内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单证或未办理“免、抵、退” 税申报手续的,通知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计提销项税;   7、负责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8、负责落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 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基层征收管理部门;   9、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 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10、负责做好所辖企业“免、抵、退”税政策宣传、培训和指导;   11、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违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市局退税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免、抵、退”税有关电子信息的接收、清分和“免、抵、退”税计算 机管理系统的维护;   2、负责对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的“免、抵、退”税工作进行督导和 检查;   3、负责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进行最终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 时反馈县市区征税机关退税岗位;   4、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通知单》的出具,以及生产企业“免、 抵、退”税业务应退税额退库手续的办理;   5、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每月月底前上报《预免预抵税额统 计表》;   6、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清算的组织、检查、统计、分析, 并按时上报年终清算报告及附表;   7、负责做好“免、抵、退”税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   未下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权限的市局,征退税机关之间的 职责分工,仍按照鲁国税发[2003]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岗位设置及要求   已下放“免、抵、退”税审核权限的县、市(区)征税机关,必须设置初审、复 审、终审和计算机审核岗位。在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进行管理时, 必须根据以下要求贯彻三级审核制度:   (一)初审岗位   初审人员对企业的退税申报资料要按政策规定和审核要求,逐项核对落实,具体 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审核申请退税企业的退税资格、申请退税货物的范围、申请退税 货物的所属期限、有效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 料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三是审核“免、抵、退”税明细申报 表录入项目是否与所附单证一致,以及“免、抵、退”税汇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   对审核中发现资料不完整、有问题的应做好记录,退回企业由办税员进行更正, 对审核无误后的资料,签署初审意见,移交复审岗位进行复审。   (二)复审。复审人在初审的基础上,对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进行有目的、有 重点的审核。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针对企业退税申报资料中的某些政策性较强的 项目内容进行复审,如税目税率、退税企业资格和退税货物范围等。二是对以往退税 申请中经常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复核。三是对某具体企业的退税申请进 行有目的的抽审或对某些货物进行有目的的详细抽审。   复审人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记录,退回初审人进行落实。对审核无误 后的资料,签署复审意见,移交终审岗位进行终审。   (三)终审。分管征税机关退税岗位负责人对企业退税申报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和 把关,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四)计算机审核。审核人在对企业退税申报资料电子数据与纸质报表进行对审 的基础上,利用出口退税审核软件进行计算机审核,对机审中发现的疑点,移交有关 人员进行落实,审核无误后将审核数据转入审核软件历史库。   计算机审核环节,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在初审或复审岗位,初审、复审和 终审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   凡不认真履行三级审核以及计算机审核职责,而导致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给国 家造成损失的,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出口退税管理责任 追究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9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 任。   四、监控管理   “免、抵、退”税审核权限下放后,市局退税管理部门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 强对县、市(区)征税机关“免、抵、退”税的监控管理:   (一)不断提高县、市(区)局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审核权限下放后,对县、 市(区)征税机关的管理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应注意把政治素质高、业 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免、抵、退”税管理岗位,并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到县、 市(区)局实地指导等多种形式使县、市(区)局机关负责“免、抵、退”税管理的 人员能够尽快掌握政策,独立开展工作,适应工作要求。   (二)转移工作重点,加强跟踪问效。各市退税管理部门应及时把工作重心由以 前的资料审核转移到加强“免、抵、退”税的监控和指导管理上来。要建立对下监控 制约机制,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实地查看、资料随机抽查等方式跟踪问效,要充分利 用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积极探索加强“免、抵、退”税监控管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三)加大督导考核力度,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各地应利用“免、抵、退” 税日常检查、清算检查等方式,从事前、事中及事后全方位加强对县、市(区)局 “免、抵、退”税管理的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要加强对县、市(区) 局“免、抵、退”税的考核管理,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考核管理的新形 式和新方法,通过考核,要切实达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奖惩有力,促进工作的目 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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