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系统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01号颁布时间:2001-05-10
2001年5月10日 鲁国税发[2001]10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
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国税发[2000]104号),促进国税系统的廉政建设,现就我省
国税系统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通知如下:
一、按预算管理体制,省局和市局为具有集中采购权的政府采购单位。市以下国税
局政府采购由市局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二、国税系统各级政府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
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政府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优先的
原则,实行政府采购领域的政务公开。
三、国税局系统政府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处负责我省国
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国税局负责预算管理的财务部门承担本系统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四、各市国税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政府采购暂
行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办法。
五、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地方政府采购部门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六、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为最大限度取得采购项
目性能价格比,总局、省局统一安排资金采购的项目和使用国税资金且通用性较强、达
到一定批量或金额以上的项目,由总局采购中心、省局财务管理处集中采购,其他项目
的政府采购由各市国税局组织实施。
七、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省局负责制定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各市
国税局负责制定本级的政府采购目录。
公务用车、计算机类设备及税务制服,由总局负责进行集中采购。
八、凡属于国家税务总局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和省局集中采购的项目,
由各单位分别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时上报省局,对属于总局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由省局
审核汇总后上报总局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属于省局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省局按照
《办法》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所需资金由使用单位支付或由上级机关从正常经费中扣除。
因时间紧或批量规模小采购项目性能价格比不大的也可由省局委托市局组织采购。
九、政府采购计划的上报时间
(一)正常性采购计划每年随同年度预算一并逐级上报省局。
(二)非正常性采购计划必须提前2个月将采购计划上报省局。
十、各单位2001年的采购计划请于6月底前报省局财务处。
十—、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税局系统总局采购中心集中心采购目录
1、公务用车
2、计算机类设备
3、税务制服
附件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省级集中采购目录
一、工程类
(一)建筑工程。凡是新建、购建、改建、扩建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中:
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水、电安装);钢材、木材、水泥三大材采购;及电梯、
中央空调、锅炉配套设备购置。
(二)全省性的网络建设或升级改造工程。
二、服务类
(一)票证、书籍的印制(省局统一印制的)。
(二)20万元以上的信息开发系统。
三、货物类
(一)传真机、(二)复印机、(三)速印机、(四)一体机、(五)投影仪、(六)空调机、
(七)编辑机、(八)摄像机
附件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省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系统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
局《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政府采购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及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使用部
门)使用全部或部分国税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为省内国税系统办理的
政府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国税资金,包括上级拨入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
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是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预算安排的项目,
或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立项的项目。
第五条 省级国税局政府采购实行目录管理。财务管理处负责编制调整省级集中采
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报局领导审批。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
购政务公开。
第二章 政府采购机构和部门职责
第七条 财务管理处负责省级政府采购的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一)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二)拟定并调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负责省局机关和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有关政府采购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检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并
根据合同承付有关款项;
(六)负责审查进入省级集中采购市场的国内外供应商资格,国内外供应商资格必须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负责审查社会中介机构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政府采购中介机构
资格认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八)负责审查招标文件、合同。
(九)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按照省局机关购置计划和使用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对属于总局集中采购目录
的项目,负责按期向总局财务管理司采购中心报送年度采购计划。对属于省级集中采购
目录的项目制。
(十一)负责办理采购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手续;
(十二)调查市场状况,掌握价格信息,了解有关技术发展趋势,掌握供应商的资信、
能力、经营情况,为制定采购计划及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上述(一)至(八)款,均需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有关部门职责:
(一)使用部门(业务部门,下同)对项目提出业务需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组织验收;
(二)技术部门对项目提出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参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
实施进行技术监理、参与项目验收;
(三)监察部门对项目采购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
监督;
(四)人事部门按照回避制度对参加项目采购的人员进行审查。
第九条 使用部门每年应按规定时间报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应详细说明采购项
目的性质、用途、数量、质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地点和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各采购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同时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财务
支出预算和项目预算中属于需要由上级机关集中采购的项目,按照采购品目和单价单独
编列,与财务预算一并上报。
对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列入省局集中采购目录的,省局应及时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采购
项目的详细品名、技术规格、数量、预算和资金构成、采购方式、采购时间、交货时间
或竣工时间、采购单位名称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凡列入国家税务总局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和省级集中采购的项
目,其采购资金由下级机关支付或由上级机关从拨付的正常经费中扣除。
集中采购机关不得设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专户。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采购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由总
局采购中心负责采购。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由省局财务管理处负
责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
(二)需要专门技术制造的;
(三)采用公开招投标程序的工作量和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
购。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
判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
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第十八条 下列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者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属于专门技术或者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要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
第十九条 除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必须经财务管理处审核
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五章 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属省级国税局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为招标人
(委托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中介机构为招标人),由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行使
相关权力。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财务管理部门、使用部门、
技术部门、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
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核招标工作组的工作报告、投标单位得分顺序,并推荐一个以上
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财务管理处负责筹建招标工作组。招标工作组由财务管理部门、使用
部门代表、技术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监察、人事等部门派员参加。招标工作组成
员名单送评标委员会审核。
财务管理处负责招标工作组的组织工作。
招标工作组负责组织编制标书,推荐邀请招标的人围厂商,报评标委员会审核;依
据招标文件要求、标底和投标书提出的质量、价格、期限、服务等条件及投标单位的资
质、信誉等综合因素,确定投标单位得分顺序;写出招标工作组工作报告报评标委员会
审核。
招标工作组负责与中标商谈判合同、监督合同项目执行,办理申请付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局根据各类招标项目的内容,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组
成项目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对招标工作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由招标人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
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且有至少三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
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
经批准的邀请招标应当由招标人向五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
投标邀请书,并且有至少三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
要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使用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采购商品的性质、数量、交货地点,需要实施工程的性质和地点,所需服务的
性质和地点以及售后服务;
(三)要求供应商品的时间或者工程竣工的时间以及提供服务的时间表;
(四)对申请投标单位的评审标准和程序;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地点;
(六)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提交投标书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经集中采购机关确认。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需要确定标底的,招标人应当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
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
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
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投标单位可以就招标项目中的一项、几
项或者全部进行投标,但不能拆项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照招标
文件规定的时间,将密封的投标书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
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回,
不得开启。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
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人交纳相当于投标总报价1%至2%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前标书不得
启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在定标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
知书。招标人向所有落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待合同生效后
由招标人退还。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
知书后,在30日内按照投标书的内容与招标人签定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仲裁条款
或者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需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委托的代表签署。
第三十八条 列入省级集中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其政府采购合同由山东省国税务
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不得转让。按合同约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
键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责任,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
行,非因法定条件,合同双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解除合同。
第四十一条 省局可以委托专业检测、评估机构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服务的质量进行验收、评估,其提供的验收评估报告将作为判断供应商是否履约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的有关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政府
采购工作中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和
检举。
第四十四条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招标工作组实行回避制度,有亲属在投标单位的,不得参加招标工作。
第四十六条 在以往招标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和工作失职的人员不能参加招标工作。
第四十七条 投标单位认为招标工作成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向财务管理处提出回避
申请,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八条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书,或者有隐瞒企业资质条
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财务管理处责令其退出投标。
第四十九条 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其中标无效。
第五十条 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的,招标无效,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签定合
同的,由招标单位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违反招标程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招标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的,由省局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省局在此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
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