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

鲁地税发[1999]25号颁布时间:1999-02-05

     1999年2月5日 鲁地税发[1999]2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批复》(国税函] [1998]676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批复》(国税函[1998] 676号)(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