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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鲁政发[1999]100号颁布时间:1999-09-06

     1999年9月6日 鲁政发[1999]100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 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资源税纳税义务人为在我 省境内开采上述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的资源税单位税额:   天然矿泉水 3元/吨  建筑用砂 1元/立方米   其他粘土 1元/立方米  其他建筑石料 1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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