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1999]102号颁布时间:1999-07-28

     1999年7月28日 鲁地税发[1999]102号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按 照国务院文件和总局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和本地工作实际,采取措施,加强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1号)(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