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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6)鲁财税字22号颁布时间:1986-07-25

     1986年7月25日 (86)鲁财税字22号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0号《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的所属时间。教育费附加以今年七月一日以后实现的产品税、增 值税和营业税为征收依据,七月一日以前实现的在七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三税不征 收教育费附加。 二、代扣代征教育费附加问题。商业批发部门只对我省无证商贩进货时代扣教育 费附加;建设银行和交通部门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不代扣代征教育费附加,由纳税单位 或个人回其所在地缴纳。 三、无证个体工商业户在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或产品税的同时,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四、税务部门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业务费支出,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解决。 五、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税收计会统事项,由省税务局另文下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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