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意见
鲁政发(1985)120号颁布时间:1985-11-08
1985年11月8日 鲁政发(1985)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县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省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即国发[1984]174号),已翻印发
给你们,现根据《通知》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农村办学经费。在今后一年时期内,各级政府教育拨款的
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生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增长。除了国家
拨款以外,地方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
农村初中和小学由乡(镇)、村举办和管理。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农村初中和小
学教育经费,以1985年正常经费数字为基数包干到乡(镇),不能减少,不得截留。教
育经费包干到乡(镇)以后,市、地、县财政增加的教育经费,近期应主要用于加强师
范教育和补助贫困地区。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包干基数和乡(镇)财政收入用于教
育的资金外,乡(镇)人民政府还要对农业、乡(镇)村两级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征收
的数额,要根据本乡(镇)经济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按照教育事业费包干缺额和教
育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学校公用经费)来确定。征收的办法和比率,
首先对乡(镇)村两级企业征收(含工商企业联合体、个体户),在中央没有统一规定之
前,可暂按上年利润总额的3%计征,在税前列支,有条件的地方,征收比率可以适当
提高,但最高不超过5%;不足部分再对农业征收(含林、牧、副、渔),可按农户收入
计征,征收比率,控制在人均纯收入的2%以内,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如乡
(镇)村企业征收部分已达到需要数额,农业可以免征。上述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都要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市、区)人民
政府批准执行。
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暂定,小学每生每年15元,初中每生每年25元。经济贫困的地
方可以低于上述定额,经济富裕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
农村各类职业技术中学的办学经费,仍按省委鲁发[1984]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执行,除国家拨给的部分外,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每年将指标分配下达给乡(镇)列
入上述乡(镇)征收教育费附加范围之内,征收后上交县(市、区),由县(市、区)分配
使用,此项经费只准用于农村各类职业技术中学,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种社会力量自愿捐资助学,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
凡独资举办的学校,可根据捐资单位和个人的意愿命名。
(二)逐步改善中小学教师的生活待遇。在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包干的基础上和
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的前提下,把农村教师的工资放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
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乡(镇)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也要相应的提高,原则上应略
高于当地劳动力的平均收入水平。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具体办法和工资水平,
由乡(镇)教育委员会讨论决定。民办教师全部实行工资制,凡经县(市、区)以上教育
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在工资等方面,逐步做到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民办
教师本人一律不承包责任田,不负担义务工。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在不增加行政编制的前提下,设立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
全乡(镇)教育事业和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国家和各级政府拨给的教育经费和乡(镇)征
收的教育费附加,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保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用和平调。要建立严格
的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每年要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接
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的指导与检查、监督,如有滥用、扣留、挪用、浪费、贪污等
情况,要追查责任,从严处理,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学校除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
外不得自行向单位、个人收取办学费用。
实行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是农村教育的一项改革,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
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过去有关教育集资
的办法、规定,一律按本文执行。
各市地要在1985年底将安排情况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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