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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习贯彻《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鲁国税政[1999]1号颁布时间:1999-01-18

     1999年1月18日 鲁国税政[1999]1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树立公务员队伍良好形象,提高公务员队伍基本素质,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市、地 局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附: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政治规范 第一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 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为经济 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 益。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四条 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忠于国家,维护政府形象。不得组织或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 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加罢工。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六条 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有 关专业知识,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第七条 忠于职守,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 行公务。 第八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 义。 第九条 处理公务认真负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敷衍塞责、推 诿扯皮。 第十条 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在涉外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讲究外事礼仪,尊重对方风俗习惯。不 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第十二条 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职守;不得 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执行公务时举止端正,仪表整洁、庄重。提倡讲普通话。 第三章 廉政规范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规定。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不得从 事有偿中介和其它营利性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领取报酬;不得违反规定收 受礼品。 第十五条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或为亲友就 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出国等谋求照顾;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干扰他人正 常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得讲排场、比阔气、奢侈腐化;不得超标准 配备和使用办公、交通、通讯设备;不得接受超标准招待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的宴请。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有关禁止公费旅游、消费的规定。不得巧立名目用公款在国 内外旅游;不得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 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 遵守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不得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第四章 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 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积极追求和实践优良社会风尚。坚持集体主义原 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 第二十条 受岗敬业,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奉献社会。 第二十一条 忠诚老实,公道正派,谦虚严谨,言行一臻,团结同志,互相帮助,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二十二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助人为乐、扶贫帮困,见 义勇为、惩恶扬善,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严于律己,自尊自爱,生活检点,情操高尚。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 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 批评教育、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加强监 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监 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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