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41号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鲁国税发[1999]41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管理,没有设立财务的,由机关财务代管,稽查 局设专人负责奖金的审批和发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 二、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地国税局在总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奖励 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需报经省国税局审批。 四、《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税务违法案件奖励通知》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 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1998年1 2月9日 国税发[1998]211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