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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四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鲁国税党发[1999]28号颁布时间:1999-06-15

   1999年6月15日 鲁国税党发[1999]28号 中共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党组、省税务学校党委: 为了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家税务 总局《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经省局党组研究制 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山东省国税系统党风 廉政建设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办 法》、《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四个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在党风廉政建 设中所承担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项税收工 作任务的完成,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基层分局以上单位均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分 级管理,下管一级;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进行考核监督。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将责任分工、责任 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加以约定。各单位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适时完善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结合年度考核,视情组织签定廉政责任书。 第四条 廉政责任考核的内容 对各级国税机关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的责任考核内容为: (一)所在单位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的领导工作机制,做到一把手负总 责,谁主管谁负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其他业务 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坚决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 际,制定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 度,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税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所属人员 执纪执法水平。 (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常抓不懈,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完善管理监 督机制,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扎实有效。 (五)重视信访和案件查办工作,坚持主要领导包案制度,严肃查处税务人员违 法违纪案件,杜绝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的现象,年终信访、案件查报率达到100%, 查结率达到85%以上。 (六)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廉洁从税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年不少于两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 小组汇报。 (七)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纪检 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八)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九)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于律已,率先 垂范,并切实管好班子成员和个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对各级国税机关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的责任考核内容为: (一)按照分工,协助党组书记、局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在局党 组的统一安排下,具体部署,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二)定期分析、研究分管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管好分管单位和部 门的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和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及时作出 处理。 (三)严格遵守,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认真 落实礼品登记、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动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 作人员。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分管单位和部门的违法违纪问题,做好分管范 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五)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解决分管单位和部门在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廉政工作经验,培养树立廉政勤政典型。 对各级国税机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考核内容为: (一)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法规、制度,加强廉政勤政和职 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法制意识,杜绝违法违纪案件发生。 (二)结合本部门税收和业务工作实际,认真部署和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建 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 (三)监督检查所属于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税收政策情况,及时解决 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对各级国税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考核内容为: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系统 的情况和特点,研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经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研究并报局党组审定后,积极组织实施。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并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党组汇报党风廉政建 设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找出解决办法。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四)认真组织系统内的党风廉政教育,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带 倾向性的问题,并及时写出报告。 (五)负责信访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协调以及执法执纪工作,做到公正、准 确、及时。 第五条 各级局党组负责领导本机关、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 考核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定、监督落实、考核和责 任追究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 一次,结合国税系统目标管理工作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 一并进行,必要时可结合领导班子调整和干部离任审计组织专项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 自查与民主评议、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事前制定严格的标准和办法,提出具体的考 核方案。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考核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党组审 批后,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 第八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要作为年终工作总结和领 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和汇报,对存在的问 题切实加以整改。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要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并 作为干部晋职、晋级、评选先进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争先创优的重要条 件。 第十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认真执行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和建议,并 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干部,要追究其责任; 构成违法违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加强全省由税系统的党风廉 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追究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下 管一级"。必要时上级机关可直接追究下级机关管辖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的负 责人。 第四条 追究领导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 则。 第五条 追究领导责任要区分集体领导责任和个人领导责任。 个人领导责任包括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对直接它管的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分管领导人;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各 级国税局(分局)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构成集体违法违纪的, 要追究集体领导责任,同时根据每个领导成员的责任大小追究个人责任;属于领导干 部本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构成违法违纪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责任;本级领导 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追究领导责任的种类分为: (一)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 (二)取消个人或单位年度评先资格; (三)扣发个人年度考评奖金; (四)实行诫勉; (五)停职检查; (六)降职使用;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处理; (九)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 《山东省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 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上级明令禁止的问题,因没有认真履 行职责的;或因官僚主义而没有发现的;或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不制止、 不查处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单位 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单位或个人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徇私舞弊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贪污、挪用、积压、截留税(公) 款;擅自减免税、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等违犯财税法规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案件以 及责任事故,致使国家税款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人事工作纪律规定选拔任 用干部,或者提拔任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擅自更改、变通上 级指示、决议、决定,弄虚作假、欺骗上级,致使税收工作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 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 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七)因失职或失察,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财务管理、基建、大 宗物品采购、服装制作、票证印刷等方面发生违法违纪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八)其他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领导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或违法违纪案件,认真严肃查处并积极挽回 影响和损失的。 (二)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消除影响、避免损失的。 (三)确因难以避免的因素而发生问题的。 第十条 确定追究领导责任时,应填写《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审批 报告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为强化内部管理,严肃税收法规,维护财经纪律,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党风廉政 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离任审计的权限 离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下审一级的原则。省局负责对市地 局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各市地局负责对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各县(市、区)局负责对基层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上级对下级管辖 范围内的重大离任审计事项,必要时可直接进行离任审计。 二、离任审计的内容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离任对象在任职期间的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情况,必要时 也要对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进行审计。 离任审计应着重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领导干部对 本单位财务管理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务 管理工作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三、离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和审计人员的条件 (一)离任审计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分管内审工作的局领导具体组织,以 计财部门为主,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进行。 (二)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三)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 业行为规范;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离任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 离任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要求被审单位报送会计报表、财务收支计划、决算以及有关资料。 (二)调取或实地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 记录等;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有权询 问证人和进行录音、录像,对证据材料有权复制、复印。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临时 制止措施,并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来取封存帐册、凭证、票证和 有关资料、实物等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由于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提出追究责 任的建议。 五、离任审计的方式 离任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审计方式: (一)就地审计。进驻被审计单位对离任对象进行审计。 (二)报送审计。根据确定的审计内容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 会计报表和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进行审计。 (三)授权审计。授权委托下级税务机关代为审计。 (四)延伸审计。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的所辖单位有重点地进行延伸审计。 六、离任审计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成立离任审计组。干部离任决定下达后,15日内分管审计工作的局领导组 织计财、人事、监察等有关单位组成离任审计组并指定组长,明确人员工作分工。 2、拟定审计方案。由离任审计组组长会同有关人员拟定具体的审计方案,并经 离任审计组讨论通过。 3、下达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审计组人员名单,实施审计的时间、项目、需提 交的资料、审计对象应遵守的纪律等,审计通知书应于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被审计单 位。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根据审计事项要求,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①离任对象述职报告或书面工作总结; ②财务收支、预决算及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财务报告; ③资产评估报告、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④签定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及决定重要财务收支事项的会议记录; ⑤任职期间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或审计报告; ⑥局长办公会议记录。 ⑦其他需要查阅的文件和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二)实施阶段 1、听取被审计对象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一步修订 审计方案,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2、检查报表、帐簿、凭证和实物,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准确记录并进行综合分 析; 3、实地勘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必要时复印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开展 调查取证; 4、调查走访和民主评议;通过个别谈话了解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对审计项目做出客观评价,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实事求是; 5、根据评价意见,集中筛选整理,提取审计报告要点,为审计综合报告做好准 备。 (三)汇总报告阶段 1、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10日内根据汇总的"审计报告要点"起 草审计报告,主要内容是: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审计的主要范围、时限和结果, 作出的结论和建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审计报告要与被审单位和审计对象见面, 要求被审单位和审计对象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2、审计决定。依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和结论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的内容包括: 审计项目、查出的问题、处理决定和建议。审计决定应当送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 要求限期执行,同时抄送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 3、违纪处理。实施离任审计后,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论,作为对领导干部的 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 重大失职渎职问题,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人追究责任,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 任免机关作出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复审工作。审计决定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对象如有异议,可在决定下 达10日内向上一级分管审计的部门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分管审计的部门应在接到 申请后30日内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原决定照常执行。 5、后续工作。审计决定下达后分管审计的部门负有监督决定落实的职责,应在 决定下达1至3个月内,对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6、资料归档。离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对调查材料,工作记录、审计报告、审计 结论和原始凭证,应分别在计财、人事、监察部门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国税系统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全省国税系统 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提醒要在各级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 理,下管一级",必要时上级机关可直接对下级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 话提醒。 二、廉政谈话提醒的对象。包括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国税机 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廉政谈话提醒包括平级之间的谈话提醒和上级对下级的谈话提醒。 平级之间的谈话提醒是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谈话提醒;上级对下级的谈话 提醒是指主管机关对管辖范围的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 三、廉政谈话提醒一般由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负责实施,也可指派纪检监察和人 事部门实施。 廉政谈话提醒可采取集体谈话、单独谈话(个别谈话)及谈心会等形式。 涉及领导班子的问题,可采取集体谈话;只涉及领导干部本人的问题,可采取单 独谈话;对普遍性的问题,可采取谈心会的形式。谈话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 用。 四、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廉政谈话提醒: 1、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 2、群众信访举报情节轻微,或发生信访举报,经查构不成党政纪处分时; 3、廉政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时; 4、因其他原因有必要让本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时。 五、廉政谈话提醒应根据谈话的目的和谈话对象确定谈话内容。主要包括执行税 收政策、执行人事纪律、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等。 六、廉政谈话提醒的一般程序: 1、确定谈话对象。 2、拟订谈话方案。主要包括:谈话的内容、谈话的地点、谈话的方法,谈话中 可能涉及到的政策规定,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对策等。 3、实施谈话。要做好谈话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谈话时间、 谈话的内容、本人对有关问题的态度等。 七、廉政谈话提醒需注意的事项: 1、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对被谈话人涉及到的问题,不 夸大,不缩小,对原则性问题要表明组织的态度,令其知错就改,有错必纠,维护廉 政谈话的严肃性。 2、讲求谈话技巧,注重效果。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谈话的灵活性和艺术 性,防止和避免因语气生硬、方法不当而出现僵局。 3、措辞严谨,注意保密。谈话中,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绝不能将涉及问 题的来源、需立案调查的重要线索等情况透露给被谈话人,防止因泄密造成的重要案 件线索的中断,使违法违纪分子逃避法律和纪律的制裁。 八、责任追究。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造成重要后果的;谈话对象不认真落 实谈话要求的,按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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