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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计[1999]18号颁布时间:1999-06-14

    1999年6月14日 鲁国税计[1999]18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稽查收入"专户设置和管理工作,真正认识其 重要意义。 设立"税务稽查收入"专户是各级国税机关顺利行使税收检查权、行政处罚权,保 证查补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为加强对各级稽查部门工作的指挥调 动和争取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支持配合提供的一项重要调控手段。它有利于查补收 入的及时足额入库,有利于税务机关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有利于解决基层征管单 位有税不收、执法不严的问题,有利于考核基层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工作实效。 二、"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必须严格按照鲁国税发[1998]108号文件的规定开设。 在商业银行也可以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但必须是由国库指定的。税务机关 不得自行选择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凡未经同级国库指定而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必须按规定予以纠正。任何稽查部门将专户不设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银行,进而 导致税款积压、挪用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对于案件尚未查结,而又需要预先收缴的收入,也可按有关规定汇入"税务稽 查收入"专户。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一些稽查时间较长、涉及税额较大的案件和纳税人有逃避 纳税嫌疑的行为,为防止税款流失,稽查部门可依掌握的基本事实,通过"税务稽查收 入"专户预先收缴税款,待结案后,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查补收入数额和有关缴 退库规定办理多退少补。 四、凡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直接负责查补收入征收入库的各级国税稽查部门, 其查补收入的会计统计核算和收入对帐工作,均由税务稽查部门直接负责。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均作为一级核算单位独立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并负责与同级国 库核对入库税款。与纳税人核对税款征收情况,由负责管理该纳税人的基层征税部门 负责。因此,税务稽查部门将查补收入解缴入库后,要尽快以适当形式通知负责该被 查单位征税的税务部门,以监督纳税人及时调整会计帐务,正确核算税款,并负责与 该纳税人核对税款,防止纳税人用己缴纳的查补收入冲抵应纳税款情况的发生。 五、尚未设立"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要积极与国库、财政部门协商,抓紧落实" 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开设事宜。已经开设的,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开设的专户及收 入解库的监督管理,确保查补收入的及时解缴。 六、"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级国税部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对各级 征税部门内部设立的负责检查的机构,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七、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21日 国税发[1999]7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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