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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03-31

   1999年3月31日 鲁国税所[1999]22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1999]88号)转发给你们。实行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成员企业所在地税 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 关规定,切实搞好就地监管工作,认真落实纳税情况反馈制度,保证所得税政策的正 确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99 年2月24日 国税函[1999]8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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