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9]155号颁布时间:1999-12-29

   1999年12月29日 鲁国税流[1999]155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8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识,需使用放大镜进行 鉴别,放大镜的配置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解决,其费用可从专用发票管理费 中列支。 二、新版专用发票的销售价格及领用存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地按规定制订专用发票计划时,要事先考虑扩大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等因素,以确保专用发票的正常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12 月9日 国税函[1999]863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