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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鲁国税法[1999]8号颁布时间:1999-08-02

   1999年8月2日 鲁国税法[1999]8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抓好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大意义,把做好贯彻实施行政 复议法的有关各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运用各种形式组织多个层面的学习培训。要组 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及总局的通知,使每个从事税收法制工 作的人员熟悉、掌握行政复议法,让每个税务干部都能了解行政复议法,增强依法行 政的自觉性,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做好对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 传,使其详细了解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及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知识,让他们知道如何运 用行政复议法这个法律武器来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清理规范性文件,建立会签把关制度 各地要遵照总局贯彻通知的精神,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对近几年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废 止,并向省局上报备案。今后,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制度,各 业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律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会签把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 法性、有效性。 贯彻行政复议法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没有高素质的队伍和人员是难以做好的, 希望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领会国发[1999]10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 21号文件的精神,充实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业务的专门人员从事税收法制工作, 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 各地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与省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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