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73号颁布时间:1999-12-03
1999年12月3日 鲁国税发[1999]73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企业所得税检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要按照所得
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认真抓好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
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要坚持检查归口管理制度。为避免多头部署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
国税局开展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都要严格按照省国税局鲁国税发[1999]46号文件的规定
和要求组织实施。即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由稽查局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所得税
科(处)配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由所得税科(处)统一管理,并组织
实施,稽查局配合。
三、检查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按照检查归口,管理制度的分工进行。即企业所得
税的专顶检查总结上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同时将总结报告抄送同级所得税科(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总结由所得税科(处)负责。年度终了,由所
得税科(处)负责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汇总报送上级国家税务局。各市地
上报省局的时间为次年3月15日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
99年8月31日 国税发[1999]15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