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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力局 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在全省电力系统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粤电办[1995]45号颁布时间:1995-12-04

     1995年12月4日 粤电办[1995]45号 省电力局直属各单位: 为摸清电力集体企业资产状况,理顺企业产权关系,维护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奠定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 [1994]632号《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电力部人劳[1994]576号《关于转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 定〉的通知》和电力部经资[1995]28号《转发〈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电力系统集体企业中全面开展 清产核资工作。现将《广东省电力工业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广东省电 力工业局集体企业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 际情况,认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报省电力局集体企业清产核 资办公室(省局多种经营办公室)。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做好所在地电力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指导、 协调工作。 附件一:广东省电力工业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摸清我局集体企业资产家底、明晰其产权关系,促进电力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 展,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奠定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劳部发[1994]419号《关于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 的通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2号令《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 文件精神,对我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产核资的指导思想 在电力系统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促进我局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1.坚持有利于搞活企业和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的原则,全面搞清集体企业的资产 构成及积累份额,提高资产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及生产经营的积级性,促进集 体资产的增值。 2.清查界定资产及明确产权归属,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 历史,实事求是,对历史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搞好集体资产 的清查界定。 3.本着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结合集体企业多元化的特点,客观、适度地处 理好投资与政策扶持,投资与借贷的关系,既要防止国家资产的流失,也保护集体 企业的利益。 4.坚持推进企业深化改革,在搞清资产构成的基础上,促进集体企业向股份合 作制方向发展,逐步把企业办成与职工利益相结合的共同体。 5.把清产核资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强化 集体企业的资产管理及闲置资产的有偿调剂,促进企业管好用活现有资产。 二、清产核资的内容和范围 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资产清查、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金、 产权登记。这五个环节是承前启后,紧密相连的,搞好资产清查和界定资产所有权是 抓好这一个环节的基础和核心。 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是:广东省电力局直属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 和经济实体;集体企业投资举办的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联营、合资、股份制企业等。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广东省电力工业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与指导全省电力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组 长:王野平 副组长:吴庭安 庞英志 成 员:陈尚勋 杨选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清产核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庞英志(兼); 成员:文芳、廖因遂、卢俊英、蒋源清、汤桂华、李红卫;办公室设在省局多种经营 办公室内与多经办合署办公。 省局直属各单位,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要保证人员到位,有足 够的力量投入这项工作。各单位领导小组长由分管多种经营的局(厂)长担任,成员 由财务科、生技科、审计科、多种经营办公室等人员组成。要求各单位12月31日 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及工作计划安排报省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公室。 清产核资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和难度都较大的系统工作。各级领 导要充分认识、理解这次在电力集体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目的、任务,认真学习,领 会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办事。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如实反 映情况,按规定认真填报各项数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敷衍塞责,经检查不合格的, 要责成其“补课”,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通报批评。各单位清产核资办, 对基层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要定期检查督促,严格把关,按规定做好本单位清产核资 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四、清产核资工作时间安排 清产核资工作从1995年12月开始,规定1995年12月31日为清查盘 存统一时间,整体工作要求在1996年9月底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1995年12月-1996年3月)。主要任务是宣传 发动、建立组织,拟定方案,培训骨干,部署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1996年4-7月)。主要任务是:(1)对各项资产、 债权债务及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2)界定资产所有权;(3)对主要资 产进行价值重估;(4)核实资产价值总量,建立和完善企业资本金制度。 第三阶段为建立制度和总结验收阶段(1996年8-9月)。主要任务是: (1)针对清产核资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集体企业财产管理制 度和企业财务制度;(2)各单位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3)省局清 产核资办与省地方税务局组织对属下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抽查。 附件二:广东省电力工业局集体企业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广东省电力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方案》,结合我局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集体企业资产重估、资金核实 工作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一、资产清查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占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所有者权益及负 债情况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它是集体企业资产保全、产权界定和资产重估的基础工 作。通过资产清查、堵塞漏洞和整章建制,促进企业改善和强化经营管理。 (一)资产清查的内容和方法 1.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 等。 对固定资产要清查其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数额及损失、待核销数额等。 租出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没有登记入账和要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 核对后,登记入账。 对借出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认真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 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含账外)、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申报手续。 经清查后的各项固定资产,要按固定资产目录,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经营性 或非经营性)和使用情况(在用、未使用或不需用等)进行重新登记,建立健全实物 账卡。 对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使用时间,技术状况 和主要参数等,提出处理意见。 对清理出由于改变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划分标准,即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 品,其净值已按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摊入成本费用,但实物仍在使用的,在清查中要 单独列表反映。 2.流动资产的清查 流动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 项和存货等。 (1)现金。要清查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 (2)各种存款。要清查企业在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 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中该企业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3)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的内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 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清查应收票据时,要按其种类逐笔与购货单位或银行核对查实。 清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货款时,企业要逐一与对方单位核对,以双方 一致金额记账。对有争议的债权要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 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经地方税务部门或主办 单位批准作坏账损失核销。 对职工个人借款要认真清理,限期收回。 (4)存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清仓查库,对所有存货要全面清查盘点。对存货 中的产成品、库存商品、原辅材料原则上以账面价为准,但对积压呆滞产吕,残次变 质的原辅材料,参照现价扣除税金、管理费及销售费用等因素,评估其价值。对清查 出毁损、待报废的流动资产,要查明原因,组织相应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经 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长期外借未收回的存货,要查明原因,积极收回或按规定作价转让。 3.长期投资的清查 长期投资清查包括企业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对其他单位 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在清查时,凡按股份或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 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对 长期投资要查明手续是否齐全、合同是否有效、资产投向、管理情况和投资效益,明 确产权关系。 4.在建工程的清查 在建工程清查包括自营工程、出包工程、工程物资。对已完工未验收或交付使用 未验收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转入固定资产。 5.无形资产和清查 无形资产的清查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 营权等。对清查出没有入账的无形资产要按有关规定核价入账。 6.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清查 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开办费及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对递 延资产等清查时要逐一清理,认真核查摊销余额。 7.土地的清查 土地清查登记范围包括企业依法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在用和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 使用的土地。 土地清查登记工作包括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五个阶段。企业使用的土地,凡已领职土地证的,按土地证上的数量上报;没有领取 土地证的企业,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来不及办理手 续的,可先自行对土地面积丈量上报,以后再申报办理领取土地证的手续。 以上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待报废及坏账等事项,应开列清单,经主办单位 审查、核实、报地方税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8.负债的清查 负债清查的内容包括各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清查负债时企业与债权单位逐一 核对账目,达到双方账面金额一致。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的资产清查基准时间统一规定为:1995年12月31日24时整。 2.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 者权益结合起来,既要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账和以账查物双向 核实,又要清查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账就清,对账物不清 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不留死角,不重不漏。 3.各单位对资产清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要加强整改,认真抓好建立和完善各项 规章制度。 二、界定资产所有权 所有权界定对企业占用、使用的资产依法确认产权归属的法律行为,它的政策性 极强,企业需要对有关政策进行细致思考,从而对操作中的问题作出恰当处理。 (一)所有权界定的原则 1.依法划分和认定国有、集体、法人、个人资产的所有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 和集体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主权”的原则。 3.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公平 公正地进行资产产权界定。 4.应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原则。 (二)界定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政策界限 界定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应依据劳部发(1994)419号《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第三章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第2号令《集体企业国有资 产产权界走暂行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原则进行界定。 1.企业开办初期和企业发展过程中,全民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拨给的闲置 设备等实物,界定为集体资产。扶持的资金及非闲置设备等资产,有协议的按协议处 理,无协议的按照国家为解决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有关政策有偿使用。经双方签订 协议,这部分资产可在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时,作为主办单位国有法人投资,或作为继 续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和富余职工的扶持条件。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资产, 归企业集体所有,并依照国家规定,列为企业集体资本金。 3.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积累,归企 业集体所有;全民单位提供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 4.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可续续有偿使用。并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缴纳土地使用占用费。 5.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属于扶持性 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公积金,单独列账反映,国家保留对这部分 资产的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资产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就业。 6.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农 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7.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8.其他社会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9.集体企业中下列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1) 集体全民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资产; (2)全民单位所属人员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专利,发明等带给集体企业所形成的 资产; (3)明确约定为借款或租赁性质支持集体企业发展而形成的资产; (4)其他经认定不属国有的资产; (三)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各主办单位组织实施,报小局清产核资办审批。企业应 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资产所有权提出界定意见,填列 《资产界定申报表》,财务部门要将历年有关原始资料、账薄、凭证、证明等准备好, 便于界定产权时取证。 企业被界定占用主办单位的资产,必须是主办单位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在账的资 产。对界定后属于主办单位国有资产的,可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1.企业继续使用,按规定交付资产收益; 2.按规定缴纳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资产占用费; 3.实行租赁经营,由投资单位收取租金; 4.实行有偿转让,由双方签定合同,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 5.作价入股,按股份制企业进行管理,并参与分红;也可作优先股,只收取股 息或红利,不参与管理; 6.作为与主办单位联营,按国家有关联营的规定处理; 7.其他。 以上办法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三、资产清查、所有权界的验收工作 (一)检查验收规定 各企业在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工作完成后,要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 能转入下阶段工作。 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工作,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主办单位组织检查验收, 验收结果报省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办审批,省局将组成检查小组对下属单位的验收工 作进行抽查。 企业资产清查工作经主办单位验收合格后,要将资产清查和界定结果按规定报表 格式报送一式两份主管部门(粤电集清企基表01-07表,粤电集清企汇表01- 02),主管部门将粤电集清企汇表01、01-1、02汇总后报省局集体企业清 产核资办,同时附基层报表一式一份、基层企业清查工作总结、验收情况说明及验收 评分表。 (二)验收前应具备的条件 1.清查登记表及汇总表均按规定填制并附说明。 2.盘盈、盘亏资产已逐项落实并查明原因。 3.待报废资产已经专业小组技术鉴定,并有明确处理意见。 4.应收应付往来款已逐一与对方核对,并取得签证。 5.借入借出的各种财物已按有关规定作了处理。 6.资产清查过程中各种原始记录、工作底稿以及有关的原始文件均已整理齐全。 7.资产所有权已界定清楚,办理了有关的手续。 8.对企业的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工作进行了自查,并进行了工作总结。 (三)检查验收的标准 1.流动资产清查验收标准(标准分25分) (1)各种材料、物资、产成品、商品、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各项 应收款等必须账账、账表、账实、账证相符。 (2)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报废 等认定根据必须充分,申报手续健全。 (3)按财务制度规定划分的呆账、坏账核销的证据应确凿无误,责任明确,申 报手续健全,原因分析清楚。 2.固定资产清查验收标准(标准分25分) (1)固定资产财务账与管理部门台账、使用部门保管账和卡片,数量、金额必 须账账、账卡、账实、账证相符。 (2)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等必须规定进行鉴定,其认定申报手续健全, 原因清楚。 (3)在建工程必须账账、账表、账实、账证相符。 3.对外投资清查验收标准(标准分10分) (1)各项投资必须账账、账表、账证相符。 (2)对投资效益回收情况要进行核对,做到每项投资效益有着落。 (3)对外投资已坏账,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 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清查验收标准(标准分10分) 无形资产与递延资产分别按有关规定期限进行摊销,明细账与总账余额均应相符。 5.负债清查验收标准(标准分20分) 各种负债经核对必须做到账账、账表、账证相符。 6.所有者权益清查验收标准(标准分10分) 所有者权益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要核查清楚,做到 账账、账表相符。 验收总分达80分以上,单项得分分别达本项目规定标准分数的60%以上,同 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单位,视为验收合格。 (四)验收工作时间规定 基层企业资产清查验收工作必须在96年5月5日完成,直属单位在96年5月 20日前将汇总的报表及有关资料上报省局清产核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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