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对外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8]第25号颁布时间:2000-10-16
1998年8月13日 鲁地税征字[1998]第2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
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使用范围、印制、
领发手续,填开要求以及其他管理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本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山
东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
二、货代发票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本文规定的发票式样和要求,每半年集中
印制一次,各市、地地税局必须在每半年结束前一周内向省地税局统一报送下半年需
用计划,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后,逐级发售到基层税务机关(新版货代发票的价格另行
通知)。
三、新版货代发票自1999年1月1日开始启用,原旧版货代发票同时废止,并由地
税机关逐级收缴后,由各市、地地税局集中销毁。
四、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而使用各市、地印制
的服务业通用发票,由各市、地自行管理。
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制签
发。
六、其他有关发票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现行发票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