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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6]第15号颁布时间:1996-05-08

     1996年5月8日 鲁地税征字[1996]第1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 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征管范围调整后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税务登记的范围   1995年第2季度,全省已对国有、集体、私营等所有制的企业纳税业户 进行了第一步税务登记、发证。这次税务登记、发证的范围为个体工商业户(包 括不足起征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登记、发证工作另文通知。 二、税务登记、发证的程序和手续   (一)个体工商业户按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 份,如实填写各项登记内容,加盖印章后,并附上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以及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等,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主要地方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及其所附资料认真审查核实 后,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或省及市地地方税务局的直属分局,以下简 称发证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证件一律由发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鲁地税[ 1995]第5号文件的规定统一编号。并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上 粘贴业主或持证人照片,加盖钢印。   (三)个体工商业户的原税务登记证件要在发证同时予以收缴。属于国、地 两局交叉管理纳税户的原登记证件,经省国、地两局协商确定,由国税局收缴。 自1996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业户的原税务登记证件一律废止。   (四)省地税局将就这次税务登记、发证工作通告全省。个体工商业户必须 按省地税局《通告》要求,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将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停止供应发票。   (五)属于地税部门征管范围的纳税人,其税款征收由地税局实行委托国税 局和其他法人代征的,也必须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征收按照《省地税 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正本、副本、铝合金框)和税务 登记表,由省地税局集中统一制作发放。工本费收取标准仍执行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227号文件的规定。   三、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发证工作的时间安排   1996年5月底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内部准备,搞好宣传发动、调 查摸底工作。6月1日起,全面开展登记、发证工作,8月底前结束,9月份进 行有组织地验收清查,9月底前各市、地要将税务登记、发证工作总结连同工作 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地税局。   这次税务登记、发证工作对于我省地税机关彻底理顺征管范围,进一步控制 地方税源意义重大。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务必对该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组 织专门力量有计划、分步骤地把工作做好。各地在工作中要针对个体税收的特点, 严格配合,最大限度地杜绝漏管户,为全面完成各项地方税收任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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