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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

鲁政发[1996]36号颁布时间:1996-04-15

     1996年4月15日 鲁政发[1996]36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 企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4]7号文件规定,自1994年1月1日 起我省征收社会治安费,这对加强政法建设,保障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 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研究确定,自1996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 社会治安费。1996年5月1日前征收的社会治安费,仍按原规定分配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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