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地字[1996]第4号颁布时间:1996-02-02
1996年2月2日 鲁地税地字[1996]第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鲁财综字[1995]第101号和鲁价涉发[1
996]12号《关于收取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工本费的批复》、《关于对省地
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完税标志收费标准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在发放标志收取工本费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
标准,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据。对是否印制、使用定额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与当地财政局协
商确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
二、标志的钉挂范围要按照鲁地税地字[1995]第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为减轻农民负担,对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拖拉机,不钉挂标志。
三、标志由省局统一印制,为此,省局按下列标准收取印制费:拖拉机、船
标志每个2.5元,摩托车标志每个2元,轻骑标志每人1元。各地要在领取标
志的同时与省避结清应交印制费。
四、标志的领用、保管、发放等事项,要严格按照省局鲁地税地字[199
6]2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