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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鲁地税地字[1996]第3号颁布时间:1996-01-22

     1996年1月22日 鲁地税地字[1996]第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近据各市地反映,房产税有些政策不统一,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   一、 关于纳税人其房屋评估后如何证征房产税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纳税人资产都需进行评估。对于纳税人的房产, 评估后已对帐簿上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从房屋原值变 动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帐面房产值征税。   二、 个人出租房屋征税问题   对个人出租的房屋,不分用途一律按出租收入征税。对租金收入提供不实的, 由当地地税机关据实核定。   三、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待出售房产在出售前是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的待出售的房产属于企业的开发产品,按照会计制度规 定,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因此,此类房产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用 于出租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 福利企业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为照顾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 业的房产,经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各地要做好审 批工作,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 关于免税单位出租房屋征税问题   对于国家机关、团体、部队等免税单位出租的房屋不属于免税范围,一律按 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 集贸市场用房征免税问题   集贸市场用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省局曾以(87)鲁税三字25号通知下放 各市地根据市场建设和租金收支的具体情况确定。近几年,我省市场建设发展较 快,已形成规模,应按新的情况划分征免。对集贸市场用房按下列原则掌握:对 简易市场的房屋可继续给予免税照顾,对新建的较繁华的市场用房按规定征税。 具体划分由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七、 企业、单位的职工宿舍的计税问题   企业单位的职工宿舍,凡在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记载房产价值的,应按房 产原值征税;对企业固定资产帐不记载房屋价值而出租的职工宿舍,可按租金收 入征收房产税。   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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