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枣庄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煤矿资源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流字[1996]第12号颁布时间:1996-06-07
1996年6月7日 鲁地税流字[1996]第12号
枣庄、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枣庄市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煤矿井口均在枣庄市境内,存在跨区域
开采济宁市境内煤炭资源情况。根据资源税有关规定,并经征求你们的意见,现
将上述三煤矿的资源税纳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枣庄矿务局所属田陈、柴里、蒋庄煤矿开采煤炭资源所实现的资源税,
按枣庄73%、济宁27%的比例划分缴纳。
二、 枣庄市负责对上述三煤矿的征收管理。上述三煤矿开采煤炭资源所实现
的资源税属于济宁市的部分,由企业按纳税期依确定的比例计算汇拨济宁市微山
县地方税务机关。
三、 枣庄、济宁两地税务机关应本着相互支持、互谅互让的原则,积积极搞
好协调配合,并及时相互通报有关税款征收等情况,认真做好税款征收管理工作。
四、 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