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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鲁地税计字[1997]第17号颁布时间:1997-09-25

     1997年9月25日 鲁地税计字[1997]第17号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地方税务局大量零散、临时税收征收工作的需要,减轻手工开票工 作量,省局设计印制了税收定额完税证,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税收定额完税证主要用于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征收临时性经 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等方面。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能 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二、规格与联次;新设计的税收定额完税证规格为19×7.7CM,一页 两联,两联均为同一颜色,左联为存根联,右联为收据联,右联正上方套印国家 税务总局票证监制章。税收定额完税证面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 元、伍拾元六种。   三、使用说明:定额完税证中,纳税人一栏填写纳税人名称;税务机关盖章 处、左联与右联骑缝线处加盖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填票人处填写征收人员姓名 或加盖名章;填票日期处填写开票征收日期。左联与右联相应内容填写必须一致。 征收税款时要按照税票号依次填用,不得跳号使用。收据联给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存根联作为征收人员向税收会计结报的凭证。对于多税并收的,税收定额完税证 的票面税额为纳税人本期应纳各税的合计税款数。税款中含有个人所得税的,可 将个人所得税款直接从税款总额中扣除。营业税与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可用以下公式得出:   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总额/(1+城建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率   税收会计收到票款核对无误并分清税种、级次后,据以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 汇总缴款书的填开要坚持“一税一票”的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 与主税合填一份汇总缴款书。   四、启用时间。税收定额完税证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   五、损失与核销。定额完税证发生损失的,凡因责任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应 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面额在200元以内的,由县级 局核销,200元(含)至400元的,报市局核销,400元(含)以上的, 层报省局核销。   六、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加强对税收定额完税证的管理,特别是对代征单位 的监督管理,严密发放与结国报环节的手续制度。要严格控制发放数量,责任双 方要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相互签章,做到限额发放、定期结报、责任明确。各地应 按税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对临时、零散税收进行科学界定,并确定合理的定 额,不得任意多征或少征。征收人员或代征人员有义务向纳税人解释所征税种及 税额。不得擅自扩大定额完税证的使用范围;不得收税不开票。   执行当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税收定额完税证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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