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家庭养鸡场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鲁地税二字[1997]第3号颁布时间:1997-01-13
1997年1月3日 鲁地税二字[1997]第3号
滨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家庭养鸡场的经营所得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滨地
税所字[1996]第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有关规定,养鸡收入不征收农业税、农业
特产税、牧业税。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有
关规定,对个人养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