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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上市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7]第9号颁布时间:1997-02-19

     1997年2月19日 鲁财税字[1997]第9号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经调查,目前我省上市股份制企业在所得税政策执行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有的地方或企业以省政府给中国证监会的(93)鲁政函159号文件和鲁政字[ 1995]150号文件为执行依据,擅自改变所得税税率;有的企业借口享有 所得税返还资格而欠缴所得税,有的地方违反统一的财政税收政策法规,擅自出 台优惠措施,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为了更好地贯彻省政府关于支持上市股份制 企业发展的指示精神,加强对我省上市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各上市股份制企业,不论是否已经政府批准取得了所得税返还资格,都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上市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坚持依 法治税,依率计征。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改变所得税执行税 率的,要立即依法予以纠正,对欠缴的国家税款,要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规定的 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地补缴入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 阻碍、影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上市股份制企业所得税返还的管理。经省政府批 准已享有所得税返还资格的上市股份制企业,在年度终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同 级财政部门提报所得税返还申请时,必须附报年度全部所得税缴款书、财务报表 资料以及主管征税机关出据的是否有偷、抗、欠税行为和税款未按规定级次入库 的企业,财政部门一律不得给予所得税返还照顾。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股份制企业所得 税管理。税务部门要结合199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股份制企业的纳税 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批件和省财 政厅、省地税局、省证券委鲁财税字[1996]第48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认 真及时地做好所得税返还工作。各市、地财政局要会同地税局将上市公司所得税 征收、检查及返还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1996年度上市股份制企业有关情 况调查表(调查表附后)于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有资产管 理局。   附件:1996年度上市股份制企业有关情况调查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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